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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
2018年3月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进而引发出一系列的新纠纷。在近几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更是五花八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其性质和效力争议激烈,莫衷一是。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原则正式写入法律,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忠诚、惩罚出轨者、保护受害方。但自从这次婚姻修正案之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不断增多,协议内容更是五花八门,最常见的内容是约定发生婚外情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费。根据有关报道,也有要求违背忠诚的一方赔“空床费”的,要求跪8小时的,甚至要求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的等等。
  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忠诚协议,我们该如何对待呢?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赞同,赞同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意思自治, 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并且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是重婚、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等现象最直接的受害者,通过夫妻忠诚协议,可以保护在婚姻格局中处于弱势的女方,对此,应该支持。
  第二种观点是反对者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违法律规定,并且,认可忠诚协议的判决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体系中进一步贬值。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不能片面肯定,也不能片面否定,应该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是否有效。如果夫妻忠诚协议是由双方自愿订立,所约定的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具有可执行性和不超过一方的承受能力,应该认定为有效。
  如果夫妻之间所订立的忠诚协议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或者超出了一方的承受能力,应认定为无效或者适当减轻一方的承受压力。比如,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或者不能探望子女,或者不能提出离婚等等,之前在杭州就发生一个真实的案件,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块钱,到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个小时。诸如这种忠诚协议的就应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对待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法官综合夫妻订约的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这对法官的司法素养和技艺提出很高的要求。法官在处理忠诚协议时,应保持节制和谨慎,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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