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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怎么办
2018年2月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合同约定过低违约金可申请增加到实际所受损失。有些买房人或者售房人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对方的要求下签订合同时将逾期交房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定的比较低。例如约定 1% 的违约金,也有极端的情况将因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违约金比例定为 0.1% ,且不能更改,也就是说,买一套价值 100 万的房屋,如果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卖方只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

而实际情况是,如果买受人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并对其进行了装修,那么装修损失至少也要几万元,如果买受人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此房,那么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预售登记费 ( 如有代理 ) 、外地人购房审批费 ( 户口外地 ) 、印花税等费用,所以双方事先约定的 0.1% 或 1%是根本无法弥补买受人的实际损失的。

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请求增加,增加到实际损失的数额。《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相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律师在此建议,当事人在买房或者卖房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各个条款,如果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制定的过高或者过低对自己不利的话,要据理力争,与对方协商重新约定该条款。如果已经签订了这种违约金过低的合同的话,在对方违约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予以增加,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但是要保留在这过程中的各种证据,例如保险费、公证费等的单据,因为这种情况下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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