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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
2018年1月27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政府采购招标十大问题
  目前,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非盈利的事业单位,而且要求独立,与政府财政部门脱钩。“非盈利”一条字面上好理解,实际上弄明白不易。
  国外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往往是固定的政府“采购局”“工程署”之类的政府部门。而这类机构,在我国并不存在。
  财政系统主管政府采购的,往往是“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设在那个部门里,从网络上看其内部机构,很难找到。容易找到的“政府采购”项下,直接链接到政府采购网。
  为什么我们注重的是政府采购网和集中采购机构,而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什么要设事业单位来经办而不是政府自己经办政府采购呢?我也不明白。如果这个问题有意义的话,请专家来回答好了。
  本人糊涂的地方在于,如果说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可以出自公心,更好的为国家的公众的利益服务,当然很好。但是,如果从现实看,政府采购也允许“营利性的”招标公司代理招标。而具体到同样的最终采购单位,集中采购也按照同样地比例(比如1.5%)收费。那么,什么样的收费,可以认为是“非营利性的”,什么样的收费,就属于“营利性的”?
  要求脱钩的事情,往往不容易办。从国家宏观角度看,依赖政府部门办起来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都起到了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域的“垄断性”作用,基本能够听从国家行政部门的政令,达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候,由于人们认识不足等原因,本人以为这种垄断和强制推行做法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到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打破“垄断”打破地区部门封锁,就可能非常必要。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半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之分,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行”之说。本人真不知道,这与“从事政府采购非盈利”的意图有没有关系。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也算事业单位)收费,使得教育产业成为压在广大老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治病救人的医院(也算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后,医疗费用节节上涨,半数国人已经看不起病了。同样是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单位,如何能不重蹈覆辙呢?

 
  目前,采购、招标单位资格要求不少。国家应当严格控制。但是,许多资格要求是按照行政部门划分的。商务部的国际招标资格,要求代理机构必须是企业法人;(对此,集中采购机构是事业法人,没戏)建设部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土建等),必须是企业法人,而且是两家以上非政府投资的公司。(集中采购机构也没戏了)。所以,把工程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最近一方面听到,国家发改委要组织“招标国家队”,即要求更严格的招标机构,来承担国家重点的招标项目。另一方面,也常常听到领导或者精英们要求,“招标公司深化改革”的呼声,要求缩小国有股份,增大私人股份,鼓励员工入股。一旦招标公司和其员工,都更加自觉的为“盈利”而奋斗,积极性空前提高。由于招标费用收益本来就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招标人”或者“中标方”,必然更加如鱼得水。其蓬勃发展的前景,本人不敢想象。
  显然,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只描述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可能是不够的。
  对于“事业单位”如不规定资金来源,运行方式,不规定可不可以再投资成立下属的企业性的招标公司,不规定可不可以成立股份公司以及股东的来源,不规定可不可以组建高层次的“采购招标集团”,许多难堪的问题就会出现。我们不能当事后诸葛亮。
  此外,目前报道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的业绩,主要是4个方面:总委托金额;招标金额:实际中标金额:节资率。实际这也是考核指标,也是对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的资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类似gdp崇拜一样,这也是片面的、有害的。如果我们不全面考察采购机构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方面做的如何,不全面考察他们对待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不考察采购的结果是否达到真正的效益和节约,如果我们不考察采购过程中是否坚持了清正廉洁的宗旨,还是与腐败同流合污,我们就会失去政府采购的真正意义。那时,会有大量的“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一些恶意降低服务费的招标公司,可能很容易打败规规矩矩按照国家规定取费的招标公司;一些对业主言听计从,不惜搞假招标的招标公司,可能容易战胜严格遵照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的招标公司。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内部也是如此。收到表彰的,年终得到奖金多的,也是前者。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就会走到歧路上去。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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