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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2018年1月18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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