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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2017年12月15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券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 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2 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合同法》第74 条的规定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3 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4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5 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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