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新闻
文章列表
合同法中的后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17年11月7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当事人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负有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是。
  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承担其他义务,相反,当事人还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种附随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具体包括:(1)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后合同义务的确立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还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依合同的性质和某行业、某领域进行交易的习惯来具体把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