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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挤伤索解“先合同义务”
2017年8月6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2005年8月,某市家家乐家电商场借开业之机,通过各种媒体散发促销广告,以极低的价格促销部分电器商品。为能买到称心如意又便宜的商品,许多顾客促销当日凌晨起便在商场门口排起了长队。上午8时50分,还未到营业时间,商场的门外就已聚集了数千人。排在后面的顾客在商场工作人员一遍又一遍“限量销售”的宣传刺激下开始插队进入商场,场面逐渐混乱起来,但商场已没有足够的保安来维护购物秩序了。蜂拥的人群冲破商场保安所组成的人墙,如潮水般往商场里涌去,市民王冲被拥挤的人群推挤后摔倒,后被医院诊断为左手臂骨骨折,花去5000多元的医疗费。王冲及家人多次找家家乐商场交涉,要求商场支付医疗费用,但商场认为此事与己无关。协调不成,王冲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王冲认为,作为顾客,商家有义务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自己在商场被挤伤,被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家家乐商场认为,原告跟自己之间并没有形成关系,自己对原告没有任何义务可言。况且,是其他顾客挤的而不是超市员工挤的,自己已经尽力维护秩序了,这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发布了促销信息后,应当预见可能发生抢购潮,应充分安排好销售和接待工作,应付突发事件,保证顾客安全。但事实上却因商家组织不力,致使发生人员挤伤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商场赔偿王冲经济损失5000元。
  顾客进入到商场购买东西,在购物前,即商家与顾客尚未形成买卖合同前,商家对顾客有没有义务是本案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对顾客是负有义务的,该义务就是“”,它是指在前商家所负有的义务。自顾客进入商场准备购物的那一刻起,商场与顾客之间就形成了某种信赖关系,即顾客在合适的情形下就会与商场达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最高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抱有真诚的愿望,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全面而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以及对缔约对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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