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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出借人起草 到期借款人拒还
2017年6月27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做生意资金紧张时向朋友被告返还借款35万元。

  顾誉与刘毅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两人关系一直很好。2008年5月,刘毅的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向顾誉借款,两个月内连续借款三次共计3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到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当顾誉向刘毅索要借款时,刘毅竟推托借条不是他写的,拒绝归还借款。顾誉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一纸诉状将刘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刘毅归还其借款35万元。

  法院开庭时,刘毅辨称,他确实曾多次向原告借款,但是每次借款时,原告都将本金的15%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并且他已按月归还了部分本金,因此他仅欠原告12万元,而非欠条上所写的35万元。因每次借款时欠条都是由原告起草后他签的名,故原告所述的内容不属实,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欠条上署名,就表示认可双方曾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并认可双方在交易时采用由原告书写借条正文、被告签名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刘毅应当按借条上载明的金额、期限归还借款。虽然刘毅辩称在借款时已经先行扣除了15%的利息,并已经向原告归还了部分欠款,但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毅归还原告顾誉借款35万元。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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