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17年6月8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1992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上字第4号《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标的物掺杂使假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约束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