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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伙、雇佣与委托
2017年6月6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问题:2004年s月份,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以及其他三人共五家共同商议合伙放牛。协议约定:谁家有几头牛,谁家就放几天,五家轮流看放。轮到被告赵某看放的一天,原告孙某的一头牛在过河时陷进淤泥中溺死。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中对本案应确认什么法律关系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确认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确认雇佣法律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确认合伙法律关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必须形成共同的合伙财产。本案中虽是合伙放牛,但牛仍归各家所有,并没有形成合伙财产,因此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雇佣一般是指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为此给付报酬,本案中只是在放自家牛的同时按约定为其他四家放牛,互相之间并不支付任何报酬,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种委托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本案中,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当事人看放自己的牛的同时,受其他几方的委托,负责看放他们的牛,形成相互委托的法律关系。在任何一方负责放牛时,负有对牛的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主张确认委托法律关系更合适一些。
  ——《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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