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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发生劳务纠纷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017年5月27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顾老伯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帮着做行政工作,不久前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而离开公司。顾老伯以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个月的工资损失共计2万元。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顾老伯的诉讼请求。

  顾老伯于2005年退休。2008年5月,顾老伯到被告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陆续签订过几份劳动合同。去年8月31日,顾老伯与公司负责人因为工作上的事发生争执,顾老伯随即办理移交手续离开公司。今年3月,顾老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个月的工资损失共计2万元。顾老伯认为,他是遭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辞退才离开公司的,公司应当给予赔偿。而公司方面则表示,争执发生后顾老伯随即自行离职,公司并没有辞退他,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以劳动合同法调整。本案原告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同时,顾老伯认为自己被公司口头辞退,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顾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而2012年8月31日之后,顾老伯没有再去公司上班,他要求被告赔偿之后9个月的工资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也就缺乏事实根据,法庭也不予支持。

  据悉,顾老伯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新民晚报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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