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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期限追收合同货款无效
2017年1月1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何时支付货款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付款履行期限。如果发货人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交货后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的次日起计算,如过了两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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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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