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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
问:(1)以集团公司名义贷款,下属子公司使用,按银行计息单支付给集团公司利息,是否属于关联方借款
(2)关联方借款是指单笔借款还是指年资金占用量
(1)以集团公司名义贷款,下属子公司使用,是关联方借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关联方借款是指年资金占用额。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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