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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连带共同保证
2016年8月20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担保法中连带共同保证
 
a.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份额的应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b.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c.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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