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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应保证自己转让的技术符合哪些要求
2016年1月8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保证对自己所卖出的产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规定或者符合通常产品的使用要求。同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中,

      转让人所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与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证责任十分相似,目的是保证受让人对技术成果的拥有或使用不因技术成果本身的情况或其权利方面的问题所阻碍。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具体来说,转让人应当保证其所转让的产品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应当保证自己对所转让的技术拥有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

        2、应当保证所转让的技术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不存在缺陷。举例来说,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转让人应保证专利权不存在以下缺陷:该专利权日后不会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受物权或质押权的约束;该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外一个现存的专利权的限制;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有强制实施许可的存在;属于在有利于其他竞争者的情况下发放的专利实施许可;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3、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技术的有效性,即:在申请专利之前,自己没有使用或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过此项发明,该专利的有效性不会由于专利权人自己的行为遭到否定;不存在冒充他人的专利号或谎称其专利为专利局批准的事实,该专利确实属于转让人自己的劳动所得;该专利在其本国范围内具有新颖性;当实施许可的行为被指控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起诉和排除他人干扰,使受让人实施技术标的权利得以行使;当许可合同中的专利权为他人所侵害时,转让方有义务对他人提出诉讼或应诉;转让方须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专利年金。在专有技术转让中要保证技术秘密处于事实上的独占状态。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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