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也可不选择
仲裁而向法院提起
诉讼,但如果选择了
仲裁(订立了
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
诉讼,
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
仲裁协议,否则
仲裁机构无权受理;2、
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
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3、
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4、
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5、
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
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等。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