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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
2015年10月2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读者王女士来电询问:

  “几年前,我将父亲遗产中一幅贵重的国画赠送给父亲生前的好友靳先生作为留念,同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该幅画只能由靳先生本人用于收藏和陈列,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及出借。但在去年底,靳先生却将该画卖给了一位香港人。请问律师:他们之间的买卖有效吗?我应该怎样主张权益?”

  律师解答:

  这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违约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的法律救济问题,下面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但是,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也有例外情形,那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该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王女士你与靳先生之间形成了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关系,靳先生基于赠与合同取得了国画的所有权。

  其次,靳先生与那位香港人之间国画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如前所述,靳先生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及出借”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那么,王女士你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只是在你行使撤销权之前,靳先生仍然基于赠与合同拥有国画的所有权,其将国画卖给那位香港人,属于有权处分,所以,他们的买卖合同有效,那位香港人已取得国画的所有权。

  最后,你可以这样主张权益:先依据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将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送达靳先生幷获取送达的证据,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规定向靳先生提出要求,如果靳先生不能返还国画,可以向他主张返还其所得的卖国画的价款。(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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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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