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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
2015年10月2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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