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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问题
2015年7月1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我是法学专业的今年刚刚工作,但是我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今天同事问我了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她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简单的说就是除了医保包括的费用可以报,其他的医疗费也可以报,她在参加的时候保险公司送了一个怀孕医疗保险,就是说从她生产所花费的费用也是可以报的。但是保险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就是生效日期是交费用的下一个月,也就是她8月15日交费,9月15日合同生效,同时,必须在怀孕前投保。她在十月份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她已经怀孕五周多了,那就是说她投保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所以她不能享受这个补充医疗保险了。我认为这个很不合理,因为一个生理周期过去以后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怀孕,如果当初她知道自己怀孕就不会投保了,所以我觉得保险公司的这个条款很不合理,应该是,应该是投保的时候应当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才不理赔。我想请教一下专家的意见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已经确定生效条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必须在怀孕前投保”的条款没有限制要保人的权利,扩大其义务。故虽然是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但并不因此而得撤销。合同中“怀孕”是指事实还是知道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按有利于顾客的解释,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也符合常理。应根据合同约定解决。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适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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