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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对方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
2015年6月17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数码相机一台,因该货号需三日后到货,故王先生委托其朋友余先生在商场到货后提货。余先生不慎于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商场挂失。进询问当时无人来提取该相机,经协商商场同意挂失但要求与相声交纳50元手续费并出示了一份合同要求余先生签字,余先生法相该合同中规定 “货物挂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商场向挂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挂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余先生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但商场称不签字就不能挂失。在这种情况下,余先生只好签字,交了50元手续费,第三日中午余先生到商场来提货被告知相机已被人提走。第二天余先生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在收取手续费时即与余先生形成了挂失关系,其在收取费用是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即承担货物被冒领的风险,其通过合同来规避其主要义务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余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 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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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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