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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5年6月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领域中纠纷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难度较大。
  
 
一、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点

  
  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约定由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出可供制作拍摄的电影或电视剧剧本的合同。该类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委托方绝大多数为影视制作公司,受托方为作者个人。影视制作公司为了制作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一般先要求有一部影视剧本,在影视剧本的基础上,再由导演重新构思,准备出分镜头剧本,最后摄制成电影或者电视剧。因此,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之前先委托编剧来完成剧本的创作。
  2、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体现了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委托合同的标的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而最后则体现为创作者的一种智力成果。
  3、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要式、有偿的双务合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创作的要求、内容、报酬支付的标准、交付稿件的时间等进行书面约定。同时,在受托方完成剧本创作之后,委托方要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从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来看,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创作要求,有权在受托方创作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拒收等,但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等。受托方有权对其创作的剧本的权属等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约定,有权在其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之后取得报酬等。而受托方承担的义务就是要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
  
 
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所反映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剧本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普遍的问题。有的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未约定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就给编剧带来一定的创作空间。但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由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剧本质量应达到的要求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在纠纷产生后,法院亦无法委托有关机构对剧本的质量进行鉴定。
  2、支付有关报酬所产生的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无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约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与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总是先支付一笔稿酬,待受托方完成提纲或初稿后,再支付部分报酬,等剧本全部审查通过后才支付剩余报酬。而纠纷的发生往往在支付最后一笔报酬上。委托方不支付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受托方提供的剧本未达到要求,不能审查通过。而受托方往往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了剧本的创作,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受托方认为自己已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称没有收到。而受托方往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在委托方提出剧本修改意见后,不愿再予以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提供相关书面记录证明。
  4、受托方的剧本未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都能被委托方采用,当剧本未能被审查通过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当双方当事人对剧本未被审查通过以后的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时,例如,稿件如何处理;已完成稿件的问题以及是否要退还原稿件;稿件未获审查通过时,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等,亦会引发相关的诉讼。
  
 
三、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通过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分析一下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够全面,合同内容有疏漏。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反映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愿与要求,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未明确约定。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是熟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便不好意思把应确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写进合同中去。例如,如何评定剧本的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剧本的交付时间;当剧本不被采用时,剧本的归属问题;对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时间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没有约定等,这些都可能给当事人在今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留下隐患。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纠纷。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例如,受托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稿件;委托方不及时支付报酬。又如,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未及时友好地进行协商或者对进行协商的问题未进一步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等。
  3、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当事人中,委托方往往是影视制作公司,而受托方往往是个人。因此,在合同订立的最初,有的剧本编写者希望自己的剧本能被采用拍成电影或者电视剧,所以一旦有影视制作公司找上门来与其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其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往往考虑不够全面,在对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会与委托方发生纠纷。还有的受托方是通过朋友介绍与影视制作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故未对合同中的条款作认真研究便签订了合同。还有的个人对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等不甚了解,缺乏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那么对于委托方来说,由于剧本最后是否被采用完全取决于委托方,而剧本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到电影或者电视剧的拍摄以及今后的市场发行情况等。在实际操作中,剧本的采用又往往受各种因素制约,包括编剧的创作水准、剧本体裁的时间性要求,以及并非所有的剧本都能成为可供拍摄的剧本等。而且有的委托方是影视制作公司中的一个文学编辑部门,它所委托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是用来供自己所在的影视制作公司拍摄电影或电视剧,有时该部门先自行“收购”剧本,然后再与其他影视制作公司洽谈,由其他影视制作公司决定是否“购买”该剧本。因此,该部门首先要支付一部分报酬给与之签订合同的受托方。如果没有其他购买方“购买”此剧本,则会导致委托方资金困难,故有的委托方没有向受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四、对如何避免纠纷的探讨

  
  (一)规范合同的订立
  应该讲,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订立,实际上反映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订立合同的这个过程来看,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人们的契约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订立的越规范,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有人建议制定一份影视剧本委托创作的格式合同,但由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情况各不相同,故格式合同不可能包罗万象,制定格式合同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此,只有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才能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避免纠纷的产生。
  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委托创作合同委托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委托创作剧本的名称、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
  2、创作的影视剧本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即对剧本的主题、基本内容等应有所约定。
  3、影视剧本交付的时间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并不要求受托方马上就交付剧本,有的是要求先交付故事梗概,待故事梗概通过后,再交付分集提纲、初稿,以及最后完成稿。因此,对稿件的交付时间与方式应该有所约定。
  4、报酬及支付方式。一般合同中先约定总报酬,然后约定如何分期支付。
  5、对的归属等问题的约定。当事人可约定剧本归属,以及对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约定等。此外,如果剧本未被最后采用,对已完成剧本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约定等。
  6、验收标准和方法。此项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公正的验收标准难度较大。而且剧本的验收标准往往又不同于一个产品或者一项技术成果,主观判断的差异性往往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剧本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首先要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作出的约定,且尽量应使此约定公平合理。也有人建议,在进行质量评审时,委托方即影视制作单位应专门成立一个鉴定委员会,并允许受托方参加听审。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公平。
  7、违约条款。包括未按时交付剧本稿件应承担的责任;剧本写到一半不再继续写下去应承担的责任;不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在何种情况之下可提出终止履行等,此外,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应包括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等等。
  以上是订立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一般应在合同中包括的内容。在实际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行对合同的有关内容予以约定。由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处分,因此,为减少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尽可能全面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有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自己作出约定。例如,有的当事人会约定该剧本的改编拍摄权归委托方享有。又如,双方约定,剧本经过修改仍不符合要求,委托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将剧本退还受托方,再根据情况支付少量报酬等。但须指出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无效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既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同时又要加强协商合作,如遇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加以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变更,然后再加以履行。
  2、合同履行中应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首先,合同的订立须以书面形式形成。如果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又拟订了补充条款,则要形成书面文字,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写明这些补充条款是废除以前文本中某些条款,还是仅仅作为补充性条款,因为这牵涉到今后如果涉讼,需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其次,在受托方交付剧本稿件或者领取有关报酬时均应出具书面证据,写明收件人、日期、稿件页数、报酬金额等。交付的是修改稿件,也应注明交付的是第几次修改稿、页数以及时间。如果受托方是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应保存邮寄挂号单据。此外,受托方应妥善保留好底稿。再次,如果委托方在接受稿件后又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应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的修改意见,以免涉讼后,双方对要修改的内容在说法上不一致,使法院无法作出判断。最后,委托方在对受托方完成的剧本进行审查时,应形成书面记录。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说明原因,并且在审查时,也应通知受托方到场,其也应在形成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3、纠纷发生后,应以协商为主。由于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该友好协商,特别是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更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诚然,由于我国目前文化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健全,要真正做到规范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提倡大力保护,那么,这些纠纷的发生与处理,会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逐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使所订立的合同越来越规范,从而避免更多的纠纷产生。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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