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文章列表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2015年6月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丙作为保证人在甲出具给乙的借条中亲笔书写注明“甲一个月内如不归还,由本人负责归还,保证人:丙”。甲到期未还款,现乙丙就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是多少发生争议。乙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2第规定的二年,丙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第26条规定的六个月。那么乙丙谁的说法正确?为什么?
  答案在于如何区别担保法第26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