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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大厦购房官司终审有果 预订约定条款均获法院支持
2015年5月18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备受关注的“浙江第一高楼”温州世贸大厦购房户与开发商的官司终审有果。昨日下午,温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世贸房开与业主邵女士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有法律约束力,房开应依此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案背景为40多户温州世贸大厦购房户对世贸房开擅自变更房屋预订意向书约定条款内容不满。以此案二审上诉人邵女士为例,她当时在与温州世贸大厦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里,开发商注明,购房面积是西a角1/8,参考面积是381.25平方米,暂定总房价400余万元。意向书后面附了个平面图,说明了房屋结构和设施配备等内容。当时,邵女士按约支付了40%的暂定房价款。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开发商先后2次提出,邵女士得再交每平方米2980元的精装修款和1400多元的设备款。在开发商通知签订购房合同时,邵女士还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里的房屋面积比原来缩水了4个多平方米,房屋结构也改变了。


  在一审中,鹿城法院认定涉案房屋预订书合法有效,但没有支持购房户有关按约定份额签定购房合同的主张。
  在此案二审中,世贸开发商称,涉案《房屋预订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效力,邵女士付的40%购房款是诚意金,并且温州世贸中心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现因邵女士经通知未按期补交装修款,公司已通知解除与邵女士的意向合同。
  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房屋预订意向书》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且邵女士已缴纳了40%的购房款,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预定意向书》约定的房屋楼层、方位、“份额”、面积以及单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外,对本案有关房屋单价增加的“设备款”,终审判决认为,涉案《房屋预订意向书》约定的交易单价应当包含房屋电气安装入户及电梯轿厢装修工程价款,而中央空调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工程款,按照建筑业的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以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仍无法在诉讼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予以明确。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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