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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纠结的房价
2015年5月5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导读] "2009年3月8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女士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某区的商品房,面积为95平方米。合同签订当天,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张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交付该商品房,但李女士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眼看着房价猛涨,一个月后,张先生再次找到李女士,但此时,李女士以各种借口推脱卖房:中介公司存在欺诈、她至今还未取得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只要理由能说得过去,李女士都说尽了。于是,气愤的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由李女士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并配合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30万元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8万元。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先生依约交付了定金,而李女士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张先生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李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
  ■法律问答
  父亲赠予的别墅,与妻离婚后她有份吗?
  问:我是独子,母亲于2007年3月去世,2009年11月,父亲将坐落于昆明市某小区别墅一幢赠予我,并办理了赠予公证和产权过户,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我的名字。我是于2003年8月与妻子登记结婚的,现因夫妻产生矛盾要离婚,请问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王女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
  答:你是通过继承与赠予两种法律关系取得了别墅的所有权。你母亲去世后,别墅由你与父亲共同继承,系两人的按份共有财产,你的权利份额为四分之一。父亲将其名下的四分之三的权利份额单独赠予你,依据《婚姻法》规定,你可以依据继承而取得别墅的四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属于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依据赠予取得的别墅四分之三的权利份额,因为赠予明确了受赠人只有你一人,故该受赠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因此,别墅系你与妻子的按份共有财产,你妻子有权要求分割,权利份额为八分之一。
  买了城中村拆迁安置房,怎么办?
  问:我于2009年3月购买了一套房屋,按合同约定以首付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全部房款。在等待交房的过程中,我偶然从朋友处得知,所购买的房屋系城中村拆迁改造安置用房,这类房屋有特定用途,而我根本不可能取得该房屋。是这样吗?如果不可以,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属于“城中村”拆迁改造安置用房,那么你是不可能取得房屋的,而这一事实在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公司作了隐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你可以要求撤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的损失和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商品房购销合同》被撤销,你与银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你可要求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已付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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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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