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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伤亡应按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吗
2015年1月13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裁判要旨】
  客票是客运服务合同(hetong)依法成立的凭证,旅客购买客票后出现纠纷可依运输合同(hetong)向铁路部门索赔,对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适用补偿金补偿。本案对纠纷的处理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不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案情】
  三原告诉称:2006年7月1日,旅客宿xx持齐齐哈尔至北京的xxxxx40次车票回家,当晚21时15分许,宿xx在k40次列车上被邻铺旅客白xx用锐器刺伤致死。铁路未尽安全输送旅客义务,依合同法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374 966.5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害人宿xx系旅客白xx用刀刺伤致死。三原告应向白xx的监护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铁路企业与被害人是运输合同关系,应按《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和《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规定予以赔偿。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金4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合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9时27分,旅客宿xx持齐齐哈尔至北京的k40次旅客列车的有效车票回家。当晚21时15分许,宿xx正在该列车3号硬卧车厢8号下铺休息时,被邻铺(7号下铺)的旅客白xx(女)用刀连刺数刀,宿xx被刺至铺下过道之间。列车长和乘警迅速赶到出事现场,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白xx,并对被伤害旅客宿xx在列车上紧急包扎,并请求锦州站联系120救护车组织抢救,列车到达锦州站后,在站台经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救治,确认该旅客已死亡。案发后白xx被鉴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审判】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效车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旅行,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白xx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车站有对"三品"检查的义务,被告铁路部门的公安乘警在列车上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注意义务。铁路部门没有履行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致使旅客死亡,对此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判决前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反复协商,于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一、哈尔滨xx局齐齐哈尔客运段一次性给付刘xx、刘x军、刘x民赔偿金6万元,补偿金7.5万元,合计13.5万元。此款于2006年12月5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有如下分歧意见:是适用铁路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能否尝试补偿金弥补损失。
  一、本案请求权发生竞合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一般规则,这一规定确立了民事责任竞合的选择规则。本案中被害人宿xx持有效客票乘坐旅客列车,与被告建立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旅客列车上被第三人用刀刺死。本案的请求权形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被害人的亲属可以选择侵权诉因或者违约诉因起诉,行使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原告选择了依合同关系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诉因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处理本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的被告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三百零二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是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和《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赔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2万元。
  三、合同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事侵权案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害人的丈夫和儿子,对被害人无辜死亡产生了极度的悲伤,他们的精神确实受到了损害,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法无明文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支持。
  四、突破赔偿标准,尝试用补偿金弥补损失
  在法律适用方面统一后,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又成为焦点问题。原告希望调解,尽快拿到赔偿款,被告因是国有企业,对调解内心有顾虑,不愿轻易做主和表态,希望法院判决。但判决结果可能距原告的期望值相差很远,很难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中法官尝试突破赔偿底线,铁路6万元的赔偿标准已遭遇国人的挑战,与目前空难、矿难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如再给予原告一定补偿的方式对其造成损害是一种慰籍。法官依公平原则、案结事了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解,向原告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出释明,原告放弃了1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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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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