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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
2015年1月2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款的,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是否有留置权?
  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定作人仍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举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如果定作物的变价亦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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