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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告购房者跳单败诉 合同限制权利条款无效
2014年12月19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虽然双方有防“跳单”的协议,客户还是低价通过另一家中介买了同一套房屋,被第一家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防“跳单”的协议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显失公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诉求。 
去年9月,吕女士想买房,于是找到北京美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置地公司),看中了位于安定门外的一套房屋,报价为17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委托看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吕女士推荐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如未通过该公司购买所推荐的房屋,吕女士需赔偿双倍佣金及一切连带损失。最终吕女士买下这套房屋,但并未通过美家置地公司,而是通过我爱我家中介公司。
去年年底,美家置地公司一纸诉状将吕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防“跳单”的协议,吕女士属于违约,应该赔偿双倍佣金等5.25万元。
庭审时吕女士说,同一套房屋我爱我家的报价比美家置地公司低了20万元,而且告知了这套房屋处于贷款抵押状态,暂时拿不到房产证,最终她以150万元的价格买下。她认为,美家置地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自己买房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自己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鉴别和挑选房屋,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我们签订的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法庭审理后认定,《委托看房协议书》中关于吕女士看房后只能通过美家置地公司购买所看房屋,否则就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中介机构和定价协商的权利,对买房人显失公平,应该撤销这个合同条款。
以案说法
限制权利条款无效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中介和买房人签订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条款的一方,有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就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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