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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
2014年10月18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1)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统一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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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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