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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签订合同出事需共同赔偿
2014年6月12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村小组修公路,村委会代替签订合同,因拖欠工程款而被判令共同偿还。12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二被告人桃源村委会和王坑村小组共同给付原告李小如修路工程款本息12.6万元。

  2007年12月16日,原告李小如与被告力江乡桃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关于修建桃源至王坑村公路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桃源村委会将桃源至王坑村的盘山公路承包给原告修建。期限为一年。工程总造价为39.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款5万元,工程完成三分之一时付10万元,工程完成三分之二时再付款15万元,剩余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同年12月底,原告组织了施工,并从王坑村小组领取工程款5万元。2008年5月工程完成至三分之一时,原告又从王坑村小组领取了10万元工程款。

  2008年10月份,原告将工程完成到三分之二时,便向被告村委会索要工程款15万元,但村委会以路是王坑村小组修的,村委会只是代王坑村小组签的合同,并不是实际的发包方,叫原告去找村小组要。当原告去找小组要款时,王坑村小组却讲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原告于是停工。王坑村小组为了使原告尽快将路修好,便与原告达成了一份付款10万元,同时原告必须保证将路修好的补充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2009年2月底,原告将路修好,并通过了验收。此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可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按合同将该公路修好,并且通过了验收,理应取得工程款。桃源村委会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王坑村小组作为该公路的实际投资人和受益者,二者均应承担该工程的付款义务。

  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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