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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承揽人是否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2014年5月16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承揽人不得拒绝,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的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因而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机会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对双方均有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日后问题的积累。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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