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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4月26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据介绍,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一复兴社曾于2005年1月将本村100多亩鱼塘发包给林某盛等7人,承包期至2009年12月。在此期间,承包款以分红的形式发放到村民手中。2009年9月,麻一复兴社原组长林某明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下,擅自以村小组的名义与林某盛等七人签订了《鱼塘续期协议书》,将上述鱼塘继续交由林某盛等人承包,承包期为一年。由于在承包期内鱼塘被政府征用,所以在2010年6月,麻一复兴社向林某盛发放了部分青苗补偿款。

  村民认为,鱼塘属于村集体经济,而且村小组在发包鱼塘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没有取得多数通过,所以村民要求青苗补偿款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不应归入承包者个人囊中。于是该村241名村民联合状告村民小组违规发包鱼塘,以该《鱼塘续期协议书》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鱼塘承包合同无效。

  据江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案是江门地区首例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且起诉人数达到241人,为方便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时建议推选出5 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人数众多,为确保庭审安全顺利进行,法院除了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外还派出4名法警现场维持秩序。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发包鱼塘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取得会议多数人通过,而麻一复兴社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与林某盛等人签订的《鱼塘续期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该《鱼塘续期协议书》无效。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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