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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
2014年3月24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五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
  (2)一至五年的短期劳动合同。此类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合同。
  (3)定期轮换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此类合同的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定期轮换工仍保留农村户口,实行亦工亦农。另外,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4)一年以内的临时劳动合同。主要针对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
  无固定期限,指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终止的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续期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此类劳动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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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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