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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餐饮业的霸王条款
2014年1月24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新华社重庆3月13日电(记者郭立)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重庆市工商局针对店堂告示类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整治,共抽查经营单位3815户,于12日公布了十大"最牛"店堂告示。工商部门及消委会专业人士对其进行了点评。

洗染行业的潜规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服务交易行为频繁,格式条款因其简捷、便利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在经济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但由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征,也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面对不公平条款,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不得不"忍气吞声"。据了解,这次整治范围主要涉及商场、超市、餐馆、酒店、旅游景点、停车场、洗染店、影楼相馆等经营场所的店堂告示类(含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合同格式条款。

在洗染业内,消费者最为常见的,莫过于这样的店堂告示:"在洗涤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品的损坏,不在赔偿范围内。"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唐川对此发表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拉链、扣子、装饰物等和衣物是一个整体,损坏了拉链、扣子、装饰物等,也就是衣物受损,经营者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二)项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经常去干洗店的消费者是否遭遇这样的规定?送洗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对其财产依法拥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消费者来店洗衣,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若消费者未按约定期限取走衣物,经营者可依约定收取一定的保管费或依法提存等,但无权擅自处理或抛弃他人衣物。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餐饮行业的重灾区

记者从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获悉,通过整治,工商部门共抽查经营单位3815户,其中商场332户、超市478户、餐馆1945户、酒店366户、旅游景点43户、停车场139户、洗染店512户,清理出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1116条,目前已向相关经营者制发行政修改、整改建议书313份。若经营者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民以食为天,餐饮行业因而成为店堂霸王告示的重灾区。消费者经常所见的有:上桌菜品一律不退换。重庆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若经营者提供的菜品存在质量等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四)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餐饮场所常见的告示还有:"请妥善保管随携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经营者应依法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若消费者在就餐时遗失财物,经营者对此存在过错,如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经营者也应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二)项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对商场、超市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调查后发现,一些规定明显存在着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经营者有意识地逃避其法定的义务,减轻、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违法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依法提出修改建议,要求经营者修改。如经营者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门将对其进行社会公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免费的服务,是否就不必确保质量呢?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消费者外出消费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告示:本店提供免费停车,停放车辆安全自行负责。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免责,须同时具备"无偿"和"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两个条件。若因经营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丢失、损害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经营者设置免费停车场,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前来消费,虽然未收取保管费用,但经营者实质取得了利益,其理应妥善看管免费停车场内的车辆。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超市和影院等地,往往设有寄存处,其常见的告示为:存取物必须当天取走,隔夜不取,本店不承担保管责任并有权对寄存物自行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有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就寄存物保管期限而言,商场有权依法保护自身利益,但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商家"自行处理"寄存物,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上述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四)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重庆市工商局北碚区分局在检查、走访经营者时,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诚信经营,召开自制、使用店堂告示类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会议,逐条点评发现的"霸王条款",要求经营者对自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在新的店堂告示使用前应主动向工商部门报备。

重庆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拨打12315、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重庆市工商局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完)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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