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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2013年11月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近年来,外国及中国港、澳、台服务提供者纷纷涌入大陆,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也频发许多法律问题。2008年我代理的一宗委托合同纠纷就很有代表性。

  2008年1月,原告香港a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b置业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a事务所为b置业公司即将开发建设的小区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同年9月,b公司以a公司设计不符要求为由另行委托了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并拒付余下的设计费。a公司闻知后大为不满,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依约支付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b公司的反击既快又狠,认为a公司是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区有从事规划方案设计的资质,但并没有取得在大陆执业的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先前签署的委托合同根本无效!好一招釜底抽薪!

  为此,我翻遍了相关文件,最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该议定书明确: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方案设计不再设立市场准入限制,只要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是在本国或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工程师或企业,均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方案设计。a公司是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从事工程设计的私人公司,当然可以在中国大陆从事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b公司对此也是哑口无言,之后b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要求解除合同。我将计就计,索性建议委托人同意解除合同。一来b公司诚信存在问题,继续合作已毫无意义;二来合同一旦解除,我就可依法要求b公司支付报酬外加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于理于法,均利于原告。在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后,我在庭诉中将a公司现阶段成果,为完成设计的各项投入和预期利润一一报予法官,并提出了要求b公司赔偿的合法诉求。

  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被告败诉,责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万元。扣除b公司先期支付的40万元,我为委托人挽回了60万元损失。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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