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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所转让的技术进行改进所得成果归谁所有
2013年10月2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作出了革新或者改良,从而得到了新的技术成果。关于该新技术成果归谁所有,谁有权利用,我国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也就是说,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对其的分享办法。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

  2、当事人按互惠原则约定,但实际中经常出现下列非互惠的情况:主张由受让人作出的技术改进和发展成果应属于让与人或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或者规定让与人享有获得独占或者排他实施许可的权利;主张只有受让人有意把其实施技术过程中取得的改进成果无偿地反馈给让与人,而让与人则无此义务;或者要求受让人反馈改进技术时应免收使用费,而自己向对方再提供改进技术时则要增收使用费。这些条款往往是让与人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提出的不平等条款,如果遇到此种情形,当事人可就合同显失公平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其撤销。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4、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另行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或技术秘密合同,支付合理使用费。若受让人改进技术且取得专利权的,双方均可依专利权之规定,申请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当然也应支付合理使用费。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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