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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霸道叫“交易习惯”
2013年10月1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上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储户段先生状告工商银行“31日”不计息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落判。法院确认工行所称“大月30日和31日视同一天计息”符合交易习惯,因此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有多少霸道就叫交易习惯啊。人们对“火车票2%强制保险案”大概不会陌生———今年3月23日,法学博士黄金荣就火车票暗含保险费诉铁路部门侵犯公众知情权被驳回,法院做出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要求在火车票上注明“强制保险费”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你偷偷摸摸地收取强制保险,我要求你来明的,却被认为不符合交易习惯,真是咄咄怪事!
  从银行巨头到铁路老大,再到其他一些垄断部门,“交易习惯”似乎成了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按说这一条款的本质意义在于提高合同效率,促进公平交易,弥合双方分歧,达成有效共识。显然,对待交易习惯不能选择性失明,你只看到对自己有利,而对公众造成的不利和伤害视而不见,这样的“交易习惯”其实就是渔利自肥的代名词。比如,你银行“31日”不计息,这是你的交易习惯,我储户什么时候认可了?
  说白了,交易习惯有时恰恰成了一种霸王条款,成了垄断行业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每每有公民怒告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时,却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败诉成了常态。垄断巨头为何有恃无恐,拿社情民意当耳旁风,这大约也是原因之一吧。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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