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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横幅刮伤路人 广告人与定做人共担责
2013年10月1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横幅困绑不牢,脱落刮伤路人,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8月24日,天等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成广告公司赔偿原告李路各项经济损失2356元,被告横幅定作人飞龙中学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4月,被告飞龙中学委托天成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横幅,天成公司应要求将制作好的横幅进行了悬挂,但因捆绑不牢,导致第二日早晨引发事故,致使李路车损人伤。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横幅悬挂单位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路对事故不负责任的认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两被告对赔偿责任争执不下,李路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2000余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天成公司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飞龙中学作为横幅定作人,未检验悬挂的横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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