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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失效]
2013年10月11日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失效日期:20031202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84)国科发管字262号文《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行有偿合同制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的目的
  进行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使科研经费与科研业务直接挂钩,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同时赋予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以提高科研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改革的内容
  1.关于科研方向与任务
  试点单位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必须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科研任务。在此前提下,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面向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积极自主地承担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和科技咨询任务。
  对试点单位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关于科研经费来源
  取消现行按人头划拨事业费的办法,改为按任务下达经费。
  部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基金的经费来源,目前暂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试行有偿合同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科研单位按规定上交部的款项及科研合同的回收经费等。
  国家下达的攻关及专项开发任务,由国家提供的专项经费支付,部从科技基金中提供人员工资。
  部下达的科研任务,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科研单位自选的研究课题、技术储备工作一般由科研所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对交通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理论性课题、探索性课题或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方案优选论证性课题等,经申请批准,可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试点单位对外承接的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明确研究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提供经费及偿还额,以及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和一定的经济收益。
  国家下达的任务,其经费划拨按国家规定办理。
  部下达的任务,其经费按部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付。科研成果,凡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应通过转让从直接受益方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无法对具体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应用研究成果及公益性成果,由部科技基金提供一定的经济收益。
  试点单位的科研基建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仍按现行渠道不变。
  3.扩大试点单位的财务自主权
  试点单位的各项经费收入,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注意发展研究实力的前提下,由本单位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暂定为科技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共50%。
  上海船研所和重庆公路所两个试点单位实行经费自立,其奖金发放办法:完成计划任务,纯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否则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予上交;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30%;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100%;六个月以上的部分,交部300%。超额奖金的上交金额纳入部科技发展基金。
  奖金的使用形式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可以实行考勤考绩奖、浮动工资、自费浮动升级、岗位津贴以及自费工资改革等,坚持按劳分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试点单位自主决定的工资形式及岗位津贴等,在职工调离时即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暂时不用的科技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利把闲置资金用活,但应注意不使影响本单位对资金的使用。
  4.扩大试点单位的人事自主权
  试点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部任命,副职由院(所)长提名,部任命;中层干部的命名,由本单位负责;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
  试点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试点后新任命的各级干部,在任期间享受该级干部的各项待遇,离任后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在部核定的定员编制内,有权按照本单位的科研方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择优录用,招聘所需人员,拒收不适宜到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不适合科研所工作的可以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对不服从分配又经教育不改的人员有权进行惩处直至除名。
  院(所)长有权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工资总额。
  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对试点单位的机构、人事管理,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硬性干涉。
  5.试点单位所在地区如有关于科研改革放权的具体规定,试点单位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但不得兼用两种规定的个别条款,并应报部备案。
  三、步骤与方法
  1.认真进行思想发动,教育全体职工切实领会科研工作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始终要把面向经济建设,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多做贡献放在第一位。要以“责”字为核心,处理好“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2.建立健全各类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3.制订出本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具体方案报部。


来源: 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冯霄飞——萧山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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